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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粤交〔2021〕13 号)的施行,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监管系统”)将从 2022 年 1 月 1 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重型货车数据上报模式
我省重型货车的卫星定位数据从2022 年 1 月 1 日起改为通过智能监管系统上报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货运平台”),重型货车原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装置可以停用,重型货车安装使用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数据(包括卫星定位数据、视频图片数据等)直接上报至智能监管系统,不再需要通过车载设备直接上报至全国货运平台。
二、调整业务办理数据查验渠道: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5号),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数据情况是发放、审验《道路运输证》的依据。在办理发放、审验《道路运输证》业务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智能监管系统的“车辆业务办理资质查询”功能(智能监管系统-统计报表-运营报表)查验申请车辆的动态监控数据情况,做为相关业务办理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定期考核通报:
结合各地前期试用智能监管系统的相关反馈以及数据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对智能监管系统的风险判断标准和考核计分规则进行了调整优化。智能监管系统将按照新的风险等级表对各类风险进行统计分析,并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等在智能监管系统中生成每日、周、月、年等时间维度的统计分析报表(智能监管系统-统计报表-考核统计)。各地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实时处置智能监管系统提示的风险,智能监管系统将对逾期未处置的风险视为属实风险纳入考核通报的数据统计范围,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属于误报的风险从考核通报的数据统计范围中剔除。省交通运输厅将从2022 年 2 月起每月依据智能监管系统的数据情况,对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前一月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四、开展日常巡查督导:
省交通运输厅已建立领导带班巡查制度,每天由 1 名处级以上领导带班,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对各地市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的总体情况进行巡查, 各地 对风险情况突出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动态监控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人进行电话督导。要参照省交通运输厅的巡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与下级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工作联系机制,确保督导情况及时传达到位并得到解决。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动态监控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请及时书面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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